经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选聘人”、“公司”)公开发行45亿元优质主体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公司拟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选聘本次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现诚邀符合参选条件的机构作为选聘申请人,按选聘公告及选聘文件的要求参加本次选聘。 

一、项目概况 

选聘人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优质主体企业债券。项目概况如下:

(一)项目名称: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公开发行45亿元优质主体企业债券;

(二)发行人: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三)发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含),一次注册,分期发行;

(四)债券期限:不超过10年(含);

(五)发行方式:公开发行;

(六)承销方式:余额包销(中选后通过承销协议具体约定);

(七)主承销商团:对于选聘总评分相同的选聘申请人,依次按照报价评审、承销商业绩评审、综合实力评审、方案评审四个部分的单项得分高低确定排序,出现评分相同的情况下,占下一顺位;

(八)销售策略:组成主承销商团的各主承销商在簿记环节竞争性销售(中选后通过承销协议具体约定);

(九)还本付息:按优质主体企业债券相关规定还本付息。

二、选聘事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公开发行优质主体企业债券的条件要求,作为主承销商为选聘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专项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制作公司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编制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在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通过后,根据公司要求进行本次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二)负责组织、协调、配合本次债券发行提供专项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工作;负责指导配合发行人筛选募投项目;

(三)负责本次债券发行成功后的有关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债券本息兑付工作、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如需);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优质主体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本年度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安排和偿付风险排查情况;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本次债券发行要求的其他工作。

具体服务内容以公司与中选主承销商签署的承销协议为准。

三、选聘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具有作为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的资格;

(三)具有(或专业子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总部法人机构;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选聘活动;每个选聘申请人仅能委派一个授权代表人,否则不予接受;不同选聘申请人不能委派同一授权代表人,否则不予接受;

(五)最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递交选聘申请文件截止日)在企业债券及其他债券融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中,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导致无法承接债券业务或作为债券承销商的情况;

(六)作为主承销商已成功发行并承销过企业债券(企业债券仅获得有权部门核准但尚未进行任何一期发行的不符合此情形);

(七)本次选聘接受联合体参加,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含牵头,总共不得超过4个,每个联合体视为一个选聘申请人)。参加选聘的联合体应符合下述条件:

1、联合体各成员均应符合选聘文件规定的有关选聘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联合体在参选前应确定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并签订联合体协议(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10,可各自加盖盖章页),在选聘申请文件中予以明确,参选时应以联合体确定的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选聘;

3、联合体在参加选聘时,应当以联合体协议确定的联合体牵头人的有关选聘评分具体指标为准;

4、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仅能参与一个联合体且不能以非联合体形式重复参加。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选聘申请人除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符合上述关于选聘申请人资格要求以外,还须就上述选聘申请人资格要求及其他相关事项出具选聘承诺函

选聘申请人不满足上述任意一项选聘申请人资格要求,取消选聘资格。

四、报名方式及时间

(一)公告时间:2023119日至2023131日;

(二)报名时间:2023128日至202324日;

(三)选聘申请人可在上述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的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的任意时间,到宜宾市叙州区航天路中段4号莱茵河畔阳光半岛独幢商业6号302室现场报名,提交完整的报名材料后领取选聘文件。逾期不受理。

五、参选保证金

(一)缴纳参选保证金

1、参选保证金的金额:10万元人民币;

2、参选保证金的缴纳形式:通过选聘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须备注“参选保证金”字样,若未注明,由此造成的不能查实到账影响选聘申请文件有效性的后果由选聘申请人自行承担。

3、参选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32101700前转到以下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户名: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

账号:2314507109026423076

若选聘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将参选保证金转至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其递交的选聘申请文件作无效处理。以联合体参加选聘的,仅需联合体牵头人缴纳参选保证金。

(二)参选保证金的退还及转履约保证金

1、未中选选聘申请人的参选保证金,在选聘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选聘人原路径、无息、全额退回;

2、中选人的参选保证金,自动转为选聘人与中选人拟签署的承销协议的履约保证金。

(三)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在选聘活动中存在串通参与选聘、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

2、在选聘文件规定的递交选聘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选聘申请文件的;

3、在选聘人确定中选人以前放弃候选资格的;

4、中选后放弃中选、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选通知书的;

5、被确定为中选人后,明示不与选聘人签订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或没有明示但不按照选聘文件、中选人的选聘申请文件、中选通知书的要求与选聘人签订承销协议。

六、选聘时间和地点

(一)选聘时间:20232130900;

(二)递交选聘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0232130900,逾期不受理;

(三)选聘申请文件递交方式及份数:以纸质文件方式现场递交,一式5份(正本1份,副本4份,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内容为准。如果选聘申请文件没有标注正本、副本,且内容不一致的,选聘人有权取消选聘申请人参与选聘的资格;选聘申请文件采用标准A4纸打印,装订成册,密封包装并加盖公章。封皮上应注明项目名称、选聘申请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四)选聘申请文件递交地点: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二路与金沙江南路东段,宜宾市民中心内四楼。)

七、注意事项

(一)选聘申请人报名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选聘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选聘申请人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选聘申请人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选聘申请人单位公章。若以联合体参加,只需联合体牵头人出具以上1、2、3项资料并携带成员资格材料(出具以上1、2项资料)报名即可。

(二)有关本次选聘的日程安排、选聘程序、选聘保证金的缴纳、选聘申请文件的组成及编制要求、选聘办法等事宜详见选聘文件。

八、联系方式 

选聘人: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宜宾市叙州区航天路中段4号莱茵河畔阳光半岛独幢商业6号

  人:任春平

 话:0831-2330059

真:0831-2332744

电子邮箱:ybgzrzfa@163.com 



    

       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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